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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請假規定放寬至配偶分娩前後合計15日內皆可申請,受僱者之工作與生活間更為平衡。

  • 發佈日期:2014-10-03

勞動部法規會於103年9月26日審議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修正第7條規定: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請「陪產假」時,得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

勞動部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3日。原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惟實務上多有因適逢例假日或連續假期,致受僱者無請假實益;或預產期前後受僱者每因配偶產前陣痛或預期將分娩,有請假陪同之需求,然事後經診斷係為假性陣痛致暫無分娩事實,衍生需更改假別疑義;另依婦產科醫學會之專業意見,婦女分娩前後身心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爰放寬受僱者得請陪產假區間,允許於其配偶分娩當日前後15日內,由勞工視配偶狀況擇3天彈性運用。

相關規定修正,生產日前後縱使適逢例假日或連續假期,受僱者也有充裕的時間擇3天工作日請假,更加落實陪產照顧之給假目的。

勞動部同時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該次修正重點之一,即將使用實習生之事業單位納入部分條文之規範對象,故本次亦配合於施行細則中增訂第4條之1規定,明定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學校應督促實習單位立即採取糾正、補救措施並提供協助,此外,勞工主管機關受理實習生有關申訴時亦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

勞動部提醒,受僱者請陪產假,雇主不得拒絕,倘雇主拒絕受僱者依法申請陪產假,因性別工作平等法已修正提高罰則規定,除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罰鍰外,並應公布違法雇主姓名,經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勞工如有相關法令疑義,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