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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推動政策與立法

    我國透過制定性別工作平等法,促進性別工作平權,實施育嬰留職停薪與家庭照顧假、補助企業辦理托兒服務,修正就業保險法,提供育嬰津貼等,使工作者兼顧工作與家庭責任;並訂定「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鼓勵企業建構友善工作環境,協助勞工紓緩工作與家庭生活衝突之壓力。
我國推動歷程及相關具體作法如下
推動項目 重要內容
性別工作平等法(2002年制定,2008年、2011年、2013年、2014年、2016年修正) 育嬰留職停薪:
  •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1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
  •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假別規定:
  • 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 產假8星期。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勞動基準法)
  • 產檢假五日,薪資照給。
  • 陪產假五日,薪資照給。
  •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併入普通傷病假計算)。
哺集乳時間: 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
企業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及哺集乳室: 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修正就業保險法-增加育嬰留停薪津貼 (2009年) 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每1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
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增列安胎休養納入病假(2010年) 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增訂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最長可達1年)之規定。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生育給付由1個月延長為2個月(2014年) 勞保生育給付由1個月提高為2個月,且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給,例如生雙胞胎給與生育給付4個月,生三胞胎給與生育給付6個月,依此類推。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協助措施」(2013年)
  • 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增列育嬰留職停薪復職權益說明。
  • 編印「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協助措施」宣導會。
  • 手機簡訊關懷服務及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主動關懷。
  • 提供相關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資源及法律諮詢及訴訟扶助。
鼓勵企業推動優於法令友善措施 (2007-2016年) 友善職場:
  • 2007~2010年辦理「友善職場」表揚,選拔企業推動友善職場措施。
  • 2011年成立「台灣職場雙贏平台」(TaiwanWorkplaceEqualityBestPractice,T-WEB),作建立企業相互學習交流平台。
企業托兒:
  • 辦理企業托兒宣導座談會,輔導協助雇主推動托兒設施或措施。
  • 補助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2016年7月28日修正發布「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放寬托兒措施經費補助要件,雇主提供受僱者子女托兒津貼者,即可申請經費補助,不以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為限。
  • 2012年辦理「企業托兒績優單位」選拔,表揚優良企業。
員工協助方案:
  • 辦理「員工協助方案」宣導講座與企業觀摩,增進企業推動專業知能。
  • 成立「專家入場輔導小組」,依企業組織文化與員工需求提供推動諮詢建議。
  • 2011年辦理員工協助方案優良企業表揚,廣徵最佳範例。
工作與生活平衡:
  • 2014及2016年辦理「工作生活平衡獎」,廣徵企業在推動工作、家庭與健康面創意措施。
  • 2014年7月2日訂定「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補助企業辦理員工協助關懷課程、員工紓壓課程、友善家庭措施、兒童或長者臨時照顧空間,協助企業建立工作生活平衡措施制度。
  • 辦理工作生活平衡研習作坊,培訓企業規劃人才。
修正勞動基準法-縮短法定工時 (2015年)
  • 法定正常工時由每2週不得超過84小時,修正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注意 : 上面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之內容,經105年5月18日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公布,第23條已修正為「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特此說明。


 
 

勞動部擬訂各項行動策略,協助雇主實施「工作與生活平衡」。

  • 宣導理念與作法:透過辦理「工作與生活平衡」研習暨觀摩、編印推動手冊及建置資訊平台網站,以持續提供勞工健康新知及服務資訊,豐富各項勞工服務措施。
  • 協助事業單位建立機制:成立「專家入廠輔導小組」,對於有意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之事業單位依其組織文化與員工需求給予建置各項制度與措施之評估建議。
  • 選拔表揚最佳範例:選拔標竿企業或具有特殊創意之措施,廣徵最佳範例,藉以帶動其他企業效法。